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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11-02 IP属地 上海证券时报2250
核心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纸业”),系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纸业”),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1,265.32万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2,136.35万元。

  2、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2,409.96万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余额12,152.06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联合纸业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所控制企业持有的联合纸业股权比例,为公司给联合纸业担保不超过30,000.00万元提供反担保承诺。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森林纸业资产负债率超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提供的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因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了《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1,265.32万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2,136.35万元。

  2、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

  (1)公司及子公司兴业银行签署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1,268.69万元。

  (2)联合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贷款合同取得长期借款1,783.24万元。根据公司与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签署的《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数码喷墨纸产业升级项目人民币90,000万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编号建银温岭银团2023贷字001号,公司依持有联合纸业股权份额64%,提供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本金及利息担保,公司实际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1,141.27万元。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余额12,152.06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预计为森林纸业等4家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其中,预计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联合纸业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联合纸业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所控制企业持有的联合纸业股权比例,为公司给联合纸业担保不超过30,000.00万元提供反担保承诺。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发生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

  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联合纸业新增担保额度54,900万元,前期预计为其担保额度30,000万元,合计为其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4,900万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54,900万元,系联合纸业拟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90,000.00万元,公司按持有联合纸业股权比例61%的份额提供担保,联合纸业少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按所持股权份额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发生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

  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6月1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8532473H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林启法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贸易经纪;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比例100%。

  森林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3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YWY524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林启军

  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公司持有联合纸业64%的股份,为联合纸业实际控制人;温岭市志达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腾兴商贸有限公司、温岭市良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赋兴汽摩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朱柯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投资者分别持有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5%、7%、14%、6%、4%的股份。

  联合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

  3、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4、担保额度及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0万元

  (2)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担保方式:票据池质押保证对应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

  6、担保的实现: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将保证方质押票据到期托收款项及票据保证金池保证金优先用于清偿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7、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二)为联合纸业提供票据池质押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4、票据池质押担保额度及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担保额度:人民币20,000.00万元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融资行代表质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5、质物担保方式: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合法持有并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设定质押,质押票据相关信息通过手工、系统自动提取等方式导入质权人商业汇票综合处理系统,立约双方确认,质物的种类、数量、票面金额等状况以质权人系统记录为准,质权人关于质押票据的系统记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出质人认可质权人系统所记录的质物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性,质权人系统数据构成有效证明双方票据质押法律关系的确定证据,出质人不因上述系统数据同质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任何异议。

  6、质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收票行代表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包括但不限于以质物兑现、扣收保证金或其他合法方式),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被担保债权。

  7、是否提供反担保:联合纸业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所控制企业持有的联合纸业股权比例,为公司给联合纸业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三)《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数码喷墨纸产业升级项目人民币90000万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4、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亿元整的贷款资金 ,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5、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万元整,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项下本金贰亿捌仟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项下本金贰亿捌仟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合同保证的担保范围不超过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64%,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的64%,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计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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