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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9-19 IP属地 上海223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议案2、3为特别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15:00至2019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8号公司四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栗延秋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1,754,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84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4,998,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61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755,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755,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755,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18%。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董事辞职及提名、选举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0,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5,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栗延秋女士因与董事候选人栗庆岐先生存在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
 
  议案2.00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54,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5,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754,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5,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张健;
 
  3、见证律师:陈沁、陈静;
 
  4、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9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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