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承接与转包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点击 13回复 0 原帖 2022-03-14 15:45

一、案例解析


乙公司为一家广告制作公司,承接了甲公司的一项广告制作业务,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合同约定:


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公司支付30万元,广告项目初步完成后支付80万元,待进一步修改并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10万元(每次付款前乙公司均须开具发票给甲公司,税率6%)。


如果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甲公司只补偿乙公司为该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已付款部分须退回或冲减成本费用后由乙公司退回。如果乙公司完不成项目,即不能得到甲公司验收须对甲公司进行一定合同比例的赔偿。


针对该项目,乙公司将其中的一部分业务外包给丙公司,合同金额为80万元,也是分三次付款,与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时间点一致,即首款20万元,第二次支付50万元,尾款10万元(乙公司每次付款丙公司均须开具发票给乙公司,税率6%)。


违约条款同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就该项目主要承担本公司的人员成本,有相关人员服务于该项目(服务内容主要为出策划方案,得到甲公司认可后,外包给乙公司实施)。


问题:乙公司与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在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30万


贷:预收账款 30万/1.06


贷:应交税费 30万/1.06*0.06


第二次、第三次付款分录同第一次。


验收合格后将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在付款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20万/1.06


借:应交税费20万/1.06*0.06


贷:银行存款 20万


第二次、第三次付款同第一次


专门服务于该项目的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还是管理费用?,如果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员工针对该项目的提成如何处理,提成金额只能等到项目完成后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具体金额)验收合格后将合同履约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该财务人员是乙公司的会计,并站在乙公司的角度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我们认为其会计处理有不恰当之处。本案例是广告制作业务,而乙公司在获得客户合同后,又转包给了丙公司进行具体的实施。实际乙公司的模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什么本质区别,只负责具体实施之外的工作,建造过程是包给了建筑公司。


由于乙公司完全对甲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是恰当的。但该财务人员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按照发票确认合同履约成本,支付给并公司的款项就作为成本,这样处理不恰当,支付之时,应该先作为预付账款,后期在每个报表日根据进度再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根据付款进度处理,显然未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成了收付实现制;


其二,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对有明确履约义务的预收账款使用新科目合同负债,而且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时先计入待转销项税,当然,由于已经开票,开了票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增值税方面没有问题;


其三,根据合同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由于广告制作是按照时期的一项服务,如果根据可以获得的信息该业务能够完成,应该按照投入法,以发生成本占比,分期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可靠确定合同结果,由于该业务的成本能够得到弥补,应该按照等于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


需要补充的是:对于按照时期提供的服务,如果采取了按照时点确认的方法,应该是综合考虑期间比较短,金额不大,或者收入不确定,成本能否弥补也不可知等因素,总之本着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的原则。


其四,对于人员薪酬,由于是外包给乙公司制造,这里的薪酬应该是指佣金,按照新收入准则在增量成本费用可以获得弥补的情况下,在合同履约成本进行归集,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收入结转时计入销售费用。如果是销售部门产生,与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无关,不作为营业成本,计入期间费用;如果是策划等人员工资,与产品形成直接相关,应该是成本不计入费用。虽然最终的佣金还没有确定,企业应该有信息进行较为准确的估计和计提;


其五,对于乙公司广告制作失败,如果有证据表明很可能会发生,需要赔偿甲公司,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如果历史上不曾发生,则可以不计提预计负债。


乙公司有理由认为类似风险不大,如果预计会赔偿甲公司,该业务就不会发生,可以认为是对甲公司的一个保护性条款,目前阶段不是实质性条款。对于其与乙公司的类似条款,作为一个或有事项,暂时无需处理。


另外,如果真发生了赔偿情况,乙公司支付的赔偿和收到的赔偿需分别列报,不可对冲,以保证业务记录的完整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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